一、事项名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第87项;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二章第8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第四章第17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关于调整〈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
三、申请条件
1、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注册登记正、副本复印件;
4、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相应标准的注册资金;
6、《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登记表》,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含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需要以下材料: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申请报告;
2、填写《从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申请表》;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材料;
4、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6、有独立的网站或域名;
7、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