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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城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2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每年100100010个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何激励措施?

《办法》完善了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缴费补贴由省和县政府按21负担的原则,对参保人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200-4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45元、60元的参保补贴。“长缴多得”: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县政府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自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自201171日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满60周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二)自201171日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自20117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三)自201511日起,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其养老保险待遇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享受政府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和计息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个人当年缴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

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吗?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20151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七、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进行转移接续?

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