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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凭参保人的生育保险证到保经办机构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
2 、异地分娩女职工
    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应填写《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 )《婴儿出生证》(原件);
3 )《独生子女证》(原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 )领取生育第二胎指标并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 )《婴儿死亡证》(原件)。
3、流产: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 )用人单位到保经办机构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并审核医疗费后支付待遇。
注:
• 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保经办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