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加市直生育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黄政发[2009]23号颁发的《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经研究,现就我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确定如下:
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支付(报销)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同,个人免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额。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生育保险△ 通知
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黄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4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