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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县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7

 

英政发【201529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1214

 

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三章  养老保险补偿标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最高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时黄冈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最高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最高补偿的1%递减。

第四章  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第五条 为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条 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60周岁以下人员,待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统一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经计发后标准维持不变)。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加发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即被征地时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周岁的人员,其对应的计发月数分别为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个月。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第九条  严格实行“先保后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制度。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县人民政府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统筹解决原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第十二条 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我县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对上述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县人民政府黄冈市2013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为补偿标准,按月为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对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符合加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补贴计发月数与新被征地农民一致,按其实际年龄确定。

第十四条 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其年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

第七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转移接续,均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根据自愿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不愿延长缴费年限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转移接续。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实施,此前我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及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 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