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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 才能开工建设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省工伤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8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政策体系、推进事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旨在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强化参保措施。《意见》实施后,将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监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核发或年审换发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前置条件的规定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以建筑施工项目和家庭服务业、农村企业、互联网企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同舟计划

简化办事流程。《意见》强调,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没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业务经办,推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整合工作力量。《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社、公安、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林业、地税、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社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做好衔接协调服务工作,并加强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职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虚假病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加强征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工会组织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各级民政、交通运输、审计、工商、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