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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发〔2011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增强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四项保险)。四项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调剂金使用、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四项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统一。各县(市、区)不再制定本县(市、区)的四项保险政策。全市待遇统一标准出台前,待遇标准仍按当地原标准执行,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第四条 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费用结算办法。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安装辅助器具、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第五条统一经办流程。经办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帐表卡册统一。
  第六条 统一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黄冈市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管理软件。
  第七条 统一基金预决算和风险调剂金制度。实行以市直和县(市、区)基金收支预算为基础、市级调剂金调剂为辅的市、县(市、区)两级四项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基金统一核算管理。
  第八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并确保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四项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四项保险基金按照当期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市直和县(市、区)各为一个预算单位。市、县(市、区)四项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四项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局编制),分别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四项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果因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超预算支出的处理办法。县(市、区)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预算的,由县(市、区)财政弥补。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有结余的,可从其结余中垫付,在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归还;统筹基金累计无结余的,从县(市、区)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支付。
  第十四条 基金结余的处理办法。县(市、区)基金实际收入超过基金收入预算的,超过的部分计入基金累计结余;县(市、区)基金实际支出少于基金支出预算形成的结余,也计入基金累计结余。
                  
第三章风险调剂金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调剂金实行专帐管理。市级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专帐,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时增设风险调剂金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分别按各县(市、区)上年度三项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的5%上解,全市累计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预算支出总数的20%后暂停上解,低于20%时恢复上解;工伤保险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总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收入预算总数的50%后暂停上解,低于50%时恢复上解。
  第十七条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办法。各县(市、区)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达的上解数额,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上解。
  第十八条 风险调剂金的使用标准。在县(市、区)完成四项基金收入预算的前提下,预算草案支出与预算草案收入存在缺口时,其缺口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50%,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安排支付50%。若县(市、区)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则由县(市、区)财政补足。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基金支付缺口需调整支出预算时,调整预算增加的部分,按第十八条的办法分别由基金累计结余、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风险调剂金不予补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补助,也不得动用本县(市、区)历年累计基金结余,其支付差额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四项保险统一政策的;
  (三)未完成当年四项保险扩面和征缴计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
  (五)应由本县(市、区)财政承担,但年初预算不足及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六)违法违纪,监管不力,造成四项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风险调剂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县(市、区)在上报预算草案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编制预算草案时随同上报年度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申报表》。
  第二十二条 风险调剂金审批。市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年度风险调剂金申请补助的情况,编制《黄冈市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申报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四项保险基金专户。拨付的风险调剂金数额计入基金收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风险调剂金不足时的解决办法。当年市级风险调剂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总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需要调剂金补助的县(市、区)财政按1:9的比例先期垫付,在以后收取的风险调剂金中偿还。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风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金使用办法和上解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四项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每年组织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制定四项社会保险费稽核、征收、预算执行、统一政策落实等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从2011年度起执行,风险调剂金的使用从2012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