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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与问答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转自省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1、怎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办理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

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

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2、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5)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3、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开除;(2)除名;(3)辞退;(4)辞职;(5)自动离职;(6)工资;(7)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但商业保险,如人寿、意外伤害、财产保险等,不属于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也不属于劳动争议;(8)福利;(9)培训;(10)劳动安全与卫生;(1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及合同效力;(12)集体合同;(13)经济补偿和赔偿;(14)停薪留职;(15)裁减人员;(16)下岗;(17)工伤;(18)工龄;(19)内退生活费、退休金。但退休审批退休转离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

4、在劳动合同中应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2条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外,还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约定相关的一些条款。

5、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7、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说明书以外,还应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职工新的工作单位,无新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等等。如果需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交付完毕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的手续。

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如下规定予以赔偿: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0、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规定办理;

(3)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

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nlang=EN-US>

1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一回事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仅字面上相近,而且两者都是关于提供劳务的内容,因此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虽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对主体没有特殊规定。

三、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他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要求或约定的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另一方也仅仅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终止。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13、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6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7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16、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35号对大连市劳动局经济补偿有关规定请示的答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17、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标准怎样确定?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情况变化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时,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8、职工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