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增加、放弃、撤销仲裁申请,进行答辩、反驳对方的请求,要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仲裁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有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拒绝调解的权利;
6、有要求仲裁员对其隐私保密的权利;
7、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3、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4、有尊重对方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有如实陈述案情、如实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6、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