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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不予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申请人无具体的申请内容和事实理由;

5、申请时间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时效;

6、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7、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因第15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第6顶不予受理的应该在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第7顶不予受理的,应在准备齐备有关材料后再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