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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问答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省人社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一、什么是事业单位?

答: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二、什么是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

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什么是绩效工资?

答:绩效工资是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设置绩效工资,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国家对绩效工资进行总量控制,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调动积极性。

四、实行绩效工资改革是否必然带来工资的增长?

答:绩效工资跟以前的“大锅饭工资”方式相比,更多是工资计算方式的变化,是一种相对规范和相对公平的方式。绩效工资改革并不是以涨工资为基本目的的。

国务院会议明确表示,绩效工资改革是将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初衷应该有以下三条:第一,规范各事业单位的津补贴发放,从一个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管理的状态;第二,通过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公共事业服务部门的员工有更好的工作态度,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第三,改变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为将来更进一步的体制改革做一些有益地探索。

五、湖北省实施此次绩效工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六、湖北省实施此次绩效工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

2. 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 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分配关系。

七、此次绩效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10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1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八、什么是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核定。

九、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和调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十、绩效工资的构成是什么?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十一、什么是绩效工资的基准线和调控线?

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基准线和控制线的具体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什么是清理核定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

根据湖北省文件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津贴补贴相结合。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除国家和湖北省清理核定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外,其余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定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1、国家和省规定的1993年工改冲销64元后的结余津贴56元、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等;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获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绿化先进单位奖、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及文明单位创建奖;4、一些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十三、哪些是需纳入绩效工资的津贴补贴?

除十二问中所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均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十四、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五、如何开展绩效工资实施后的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发挥它的激励导向作用,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十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如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

在全面清理检查各类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将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统一归并为“离退休人员补贴”。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参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十七、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这次实施绩效工资之前,离休人员已与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同步增加了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执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低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相应补贴标准的,自201071日开始执行相应补贴标准。

十八、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休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保留以下几条:1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保留140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人员保留56元;2、住房补贴;3、劳模津贴;4、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荣誉津贴。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统一归并后,除上述保留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予以冲销。

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

十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来源有哪些?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当地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省级财政对贫困市县给予适当支持。

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